提问者:0023211 | 提问时间:2016-09-28 08:54:02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iaoan | 回答时间2016-09-28 08:55:04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该《答复》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