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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030143 | 提问时间:2016-11-30 09:33:38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qinmeng | 回答时间2016-11-30 09:34:04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或者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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