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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闲置应当如何处理?

提问者:030117  |   提问时间:2017-01-07 11:12:04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对土地闲置应当如何处理?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qinmeng | 回答时间2017-01-07 11:14:50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
    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
    开发建设;
    (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
    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6)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
    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以上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
    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可以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
    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
    开发的闲置土地,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
    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 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
    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
    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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