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30188 | 提问时间:2017-03-27 18:07:05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chenqk | 回答时间2017-03-27 18:11:52
2011年3月5日,国务院全面修订了《土地复垦条例》,明确规定,复垦的责任人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具体包括: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第二类是对于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无法确定毁损人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