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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问题。。。

提问者:3484  |   提问时间:2014-09-04 10:29:10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我村某老板8年前以建工厂的名义在村干部手里买了一块农田地,围了墙,但一直没有动工,直到2010年中旬,开始动工,但却建成住宅楼,以每间毛坯房10万元公开出售。。请问专家,这整个过程都违反了哪些具体的相关法律条文。。。。。村干部该负怎么样的法律责任。。。。我们村村民都很气愤,但却无可奈何。。。。请专家帮忙。。。。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chenty | 回答时间2014-09-04 10:29:22

     1、“8年前以建工厂的名义在村干部手里买了一块农田地”这个取得过程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1)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定许可情形仅有2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以建工厂的名义”但是他所要建的是“乡镇企业”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2)注意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即便是之前的取得过程合法的话。。)2010年后其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依法也应当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土地闲置达10年不合法,超过2年就应该收回!
      国土资源部1994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
      第四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4、寻求救济的可能渠道
      (1)县级土地局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村干部责任问题
      (1)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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