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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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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瑞雪
更新时间:2014-07-17 11:19:54
来源:齐鲁网
关键字: 土地承包经营权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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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原标题: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针对流转方式,特别明确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委托等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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