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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协助法院执行矿业权转让?

提问者:m0109  |   提问时间:2015-04-14 16:16:16  |  问题分类: 交易>办证过户 


问题描述: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甲公司名下的采矿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另一份采矿权转让协议书,将该采矿权作价40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将采矿权证、技术图纸等有关材料以及施工设备等移交给丙公司。乙公司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履行双方签订在先的采矿权转让协议。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在30日内依据协议协助乙公司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判决作出后,甲公司仍拒不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字盖章。经乙公司申请,法院向国土资源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乙公司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收到乙公司提起的采矿权转让申请后,将甲公司名下的采矿权批准转让给乙公司。

请问,国土资源部门的协助执行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miaosq | 回答时间2015-04-14 16:16:57

    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法院执行问题,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较多,涉诉风险较大,需要结合不同个案情况谨慎处理、具体分析。依据我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采矿权转让需要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但从以上问题反映情况来看,甲公司作为采矿权人拒绝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提出转让申请。因签章行为属于非财产性人身行为,一般情况下,人身作为执行标的不得进行强制执行,法院无法强制甲公司在转让申请书上进行签章。在此情况下,法院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国土部门该如何协助执行?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国土资源部门有协助法院执行的法定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因此,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法院执行生效判决。

    其次,采矿权转让审批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权。采矿权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财产权,其转让、变更等须经过行政审批,属于特许物权,由《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依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矿业权行政管理工作。《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因此,矿业权的设立、延续、变更、转让等需依法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任何部门或机关都没有矿业权转让的审批权限。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依据协议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不等于判决乙公司由此取得了甲公司的采矿权。

    最后,协助执行中,应对采矿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生效的判决文件,依法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该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退出登录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因此,在甲公司拒绝提出转让申请的情况下,可以由乙公司提出转让申请。从司法角度来看,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与甲公司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的签章,应该具有相同意义的法律效力。但需注意的是,法院虽然判决甲乙双方采矿权转让协议有效,但不代表乙公司具备了采矿权受让的资质条件,还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协助执行中进行相应审查来判定。

    综上,就问题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法院执行中,应依照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规定,依法协助法院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