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032 | 提问时间:2015-11-25 14:24:28 | 问题分类: 农业相关>耕地保护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aiyj | 回答时间2015-11-25 14:26:27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做到“先补后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