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同西委[2017]42号】
颁布单位:中共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委员会,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17-10-24
实施日期:2017-10-24
中共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委员会
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各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委员会
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5日
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明晰农村集体产权,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文件和省、市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探索理顺村级社会管理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关系,大力推进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维护农民权益。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农村集体成员所有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二是坚持公正公开、发扬民主。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改革方案、成员资格界定、股权设置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充分的论证,经全体村(居)民民主讨论,接受村(居)民监督,要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三是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目标任务
2018年2月底前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工作,201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股权设置等工作,2018年12月底前组建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构,全镇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居)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
四、主要内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重点围绕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等方面开展试点。
(一)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三类: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是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三是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对资源性资产的清产核资,要充分利用现有土地、林地、滩涂等的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对经营性资产的清产核资,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可采取按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定价,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参照同类资产流转或交易价格评估作价,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对可转化经营利用的闲置非经营性资产,要量化确权,作为按股分配红利依据。
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
各村(居)要对清产核资工作作出统一安排,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在2018年2月底前基本完成。
2、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3、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健全管理制度。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健全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我镇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应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我镇另行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各村(居)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各村(居)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操作程序。要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户代表会,宣讲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基本条件和对特殊情形的规定,并分发公开信,确保百分之百告知到户。成员资格须确认到具体的集体经济组织,要有序开展成员申请、评议和确定工作,将确认结果张榜公示,并依据事实分别作出给予认定或不予认定或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表决的结论。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成员名册,并及时上报镇政府和区主管部门备案。
(三)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民法总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清产核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组、村都要成立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并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根据群众意愿决定是否成立。现阶段,可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由区政府行文确认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股权设置按照宜简不宜繁的原则进行,股权类型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所占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新增人口主要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股份合作制改革等工作可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开展,依据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商区财政局、司法局等部门提供有相关资质中介机构名单,由我镇自行选择确定实施单位,镇财政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四)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
主要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权等权利。一是积极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对于占有权,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按户登记资产管理台账,同时,以户为单位向其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对于收益权,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顺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对集体从收益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比例及其用途作出具体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继承权。建立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管理制度,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对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重合理设置上限;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应对赎回的条件、赎回价格、赎回股份的处置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应严格遵循成员书面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张榜公开→变更登记台账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存档的程序进行。在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基础上,探索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制度的具体管理办法,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规则。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
在村(居)广泛深入地宣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经济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要求,使广大农民群众认识到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坚持的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意义,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参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对开展工作的村民代表以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以及其它省、市的做法和取得的经验,促使有关人员明确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目的、意义、步骤和具体方法,提高工作能力;试点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再进行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
一是成立工作机构。镇、村(居)分别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改革的实施工作;试点村(居)要建立由“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部分村民代表等组成的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制工作。
二是拟定改革方案。试点村(居)改革方案由开展工作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我镇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指导监督。改革方案要广泛而充分地进行民主协商讨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
三是开展清产核资。我镇农村会计服务站和村(居)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在分清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集体土地)、核实各项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初始价值、现时价值及其净值的基础上,逐项造册登记;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经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及时张榜公开。
四是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决定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条件,对本村农民逐人进行甄别界定,对符合具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按户造册登记,登记结果张榜公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通过后,报镇政府和区农业部门备案。可与清产核资工作同步进行。
五是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在清核资产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重要事项,要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的基础上,将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每位成员、落实到户。股权设置具体方案由村(居)改革工作组拟订,经区、镇两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确定。股权方案确定以后,要落实股份数量、计算出成员每人的股份份额。
六是集体产权管理。颁发股权证书,建立集体产权台账管理和股权管理制度,明确集体产权的登记、变更、交易和管理规则,明确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分配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在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基础上,明确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条件和继承权等。
七是构建治理机制。组建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依法登记法人组织,制定组织章程,明确记载产权形式、成员构成、组织机构、资产经营、收益分配等内容,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严格按照章程运行。借鉴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创新集体经济运行治理机制。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
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照试点方案、目标任务和完成效果对全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各包村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农业服务所,办公室主任由镇农业服务所副主任担任,具体负责全镇改革工作,办公室人员抽调成员单位人员及聘请社会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室设在镇农业服务所。各村(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村(居)党组织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我镇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不超过3名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
(二)资金保障。为确保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该项工作经费纳入镇级财政预算,我镇试点办公室经费由镇级财政自行承担。同时,积极争取市、区两级财政资金补助。
(三)制度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镇党委、镇政府重点督查内容,目标任务纳入镇党委、政府对各村(居)的绩效考核范围。全镇建立月通报制度,各村(居)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困难,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专题研究、统筹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