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一:同村子女顺利继承
在某村,老张和老伴一直住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宅基地上有一座自建的四合院。老张夫妇育有一儿一女,都在本村生活。儿子结婚后,在村里申请了新的宅基地,另立门户;女儿则一直和老张夫妇生活在一起。后来,老张和老伴相继去世,女儿作为继承人,凭借着和父母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以及合法的继承手续,顺利继承了父母的房屋和宅基地。她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了父母的死亡证明、自己的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很快就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到了自己名下 。
(二)案例二:城镇子女继承受限
老王和老伴在农村也有一处宅基地,上面盖着几间瓦房。他们的儿子小王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城市工作,并将户口迁到了城市。前几年,老王和老伴先后离世,小王回到农村处理父母的后事,并打算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和房子。根据法律规定,小王虽然是城镇户口,但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基于 “地随房走” 原则,他也获得了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 。
不过,小王在继承后发现,自己对这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受到诸多限制。他原本想把房子重新翻修一下,改善居住条件,但当他向村里提出翻建申请时,却被告知,作为城镇户籍继承人,他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行为。因为一旦对房屋进行大规模改造,就可能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重新审批,而他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
无奈之下,小王只能对房屋进行一些简单的维修和保养。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子逐渐破旧,有部分墙体出现了裂缝。小王担心,再这样下去,房子迟早会倒塌。一旦房子自然灭失,按照规定,宅基地就会被村集体收回,到时候他就真的失去了这处承载着童年回忆的老家 。
注:资料和图片均来源于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