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唐业继 王力 编审 李国清)1998年4月,因被告湖塘村一组经济困难,时任组长召集部分村组干部商议将组里4座山公开招标发包给村民,当日还起草了4份合同,在场的4人均在合同上签了字,并议定公开招标后再确定承包人、承包期及承包金额。随后,山林承包会召开,原告石晓国在该招标会上取得了该宗山林的承包经营权,组长根据招标结果在先前拟定的合同上填写了承包人石晓国,承包期15年及具体的承包金额。2009年10月,被告后来的组长认为该承包合同没有经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为无效合同,以致被告部分组民在该山上砍伐楠竹,经林业部门作出森林资产损失评估咨询报告书,认定此次砍伐的竹木价值15538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承包合同有效,由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第一种诉讼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村组所签订的合同没有经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应确认为无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诉讼观点认为,原告所持合同虽然是招标会之前拟好的底稿,然而在2004年4月召开的招标会上,原告以“公开招标”方式取得了本案山林的承包经营权,公开确定了承包期以及承包金额,且所有村民都参与了招标会,故原告提供的招标合同是原告与被告所有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无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签字只是形式上的疏忽和欠缺,招标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承包该山后,对山上的林木具有所有权,被告擅自砍伐原告承包山上的林木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对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负赔偿之责。
法院按第二种意见作出判决,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