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农村出现了很多空房。这些房屋一般没有人居住,逐渐破旧,不仅影响规划,而且占用了农民集体宝贵的土地,实践中无法收回。那么,对于这些农村空房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应如何进行呢?跟随金土地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出现空房的主要原因是房主去世后遗留的闲置房屋和已经取得城市户口的原村民在农村的旧房等。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的空房的土地如何确权,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关于“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将土地权利确定给合法的继承人;对于第二种情形,应当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的规定,将土地权利确定给原房屋所有权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金土地小编认为这些当事人因此而享有的土地权利并不是无期限的,而仅限于房屋的存续期间。因为严格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宅基地的管理规定,这些当事人不应当取得或者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他们是基于房屋所有权而对土地享有权利。如果房屋灭失,他们对土地的权利也将不再存在。因此实践中如果这些空房坍塌、拆除,则不应当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定登记使用权的,应当由农民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土地登记。
显而易见,这些空房的存在,导致了大量土地的闲置和浪费。国家应尽快全面地实施宅基地的有偿退出机制,激励村民主动退出空置的宅基地,以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更多宅基地相关知识,欢迎随时咨询金土地小编。
【参考文献】
[1]本文观点摘自233网校《农村空房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2] 本文观点摘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韩启德: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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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