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23095 | 提问时间:2014-09-26 17:11:29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caist | 回答时间2014-09-26 17:11:46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24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市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地市经验和作法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目前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经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召开部分开发企业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现已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即将以绥化市人民政府文件正式下发。
一、为了推进棚户区改造,在《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中,对采取的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在用地方面:对回迁房屋和公益性房屋的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所配建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其建设用地实行政府行政划拨;其他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所得净收益用于政府回购廉租住房。
二是在收费方面: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包括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部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同时,为了便于掌握和操作,在市政府即将下发的文件中,对予以免收和减半收取的项目将分别列出详细目录。
三是在税收方面:在地方税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投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除上述优惠政策外,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还对改造方式、建设标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在改造方式上,一是采取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二是对同一改造项目,只有一户开发企业申请开发改造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二户及二户以上企业申请开发改造的,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三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开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配建比例为4%;5万—10万平方米的,配建5%;10万平方米以上配建6%。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在建设标准上,一是在棚户区改造小区内,设置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以上四种基本户型,供回迁户选择;配建的廉租住房,户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户型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二是回迁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要进行初装修,不得建毛坯房;三是棚户区改造小区要做到基础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环境幽雅;四是要采用节能材料和工艺,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50%。
二、为了解决好房屋拆迁这个关键性问题,促进和保证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在《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中,对房屋拆迁总的原则、各类房屋补偿标准和方法、低保户和特困户照顾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对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采取拆一还一的办法予以回迁安置,不愿意回迁安置的,可按市场评估价格选择资金补偿。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特困户,原房屋面积较小,回迁达不到最小户型45平方米的,采取免交一部分房款、剩余面积享受成本价格等办法,让其能够住上45平方米的楼房,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明确,对政策落实到位、拆迁程序运作到位后仍拒不按期搬迁的少数“钉子户”,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保证棚户区改造正常进行。
对于以上这些相关政策规定,市建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要结合200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践,不断加以完善,从而推动我市棚户区改造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