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23095 | 提问时间:2014-09-26 17:12:37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caist | 回答时间2014-09-26 17:13: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旧建城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方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在拆迁改造区域内,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统筹开发、统一运作。
第二章 改造方式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
第五条 对每年的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根据改造计划,本着突出重点、有序改造的原则,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造意见(包括改造区域、相关要求及具体对策等),报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对确定的改造项目,由规划部门提出控详规划和设计要求,并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搞好调查摸底,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政策进行详细测算,制定每个项目、不同类型住宅的开发改造方案,经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对列入本年度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同一地块有2户以上企业申请开发改造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对同一项目只有一户开发企业申请开发改造的,按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改造地块后,须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签订《绥化市棚户区改造承诺书》。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存储到指定银行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