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010 | 提问时间:2017-09-14 15:28:05 | 问题分类: 交易>土地流转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0023256 | 回答时间2017-09-14 15:28:05
1、农民利益
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流转,流转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应由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流转后农户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转前。
2、流转主体
一是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二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人流转,应当坚持“稳妥、慎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3、流转年限
除“四荒地”(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时间不宜过长,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续签。
4、土地用途
不得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等理由擅自改变原有耕地的农业用途。
5、流转合同签订
签定合同时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定;流转合同中要注明流转土地的边界、座落、面积、质量等级和流转土地的用途等内容。
6、流转土地界限
乡(镇)农经部门要在流转土地丈量划分上严格把关,明确土地界址,确保流转土地面积与流转合同面积相符,不留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