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市、县两年内未用地”?
提问者:05227 | 提问时间:2014-10-20 13:43:23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根据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何理解“ 市、县两年内未用地”?在两年内政府没有将地供出、建设单位没有用地,是否可以视为“市、县两年内未用地”。例如:某宗农用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是2007年1月22日,2007年上半年实施了征地,2008年7月以挂牌方式对该宗地以工业用地进行挂牌出让,但之后未签订出让合同,竞买方仅与国土部门签订了《挂牌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价款,没有缴清,只是在前期垫付了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费用和征地款;之后,竞买方在该宗工业用地土地上违法修建商品房。直至2010年2月才与国土部门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完成工业用地的供地审批,签订合同的时间离该宗地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时间已有3年时间。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