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35003 | 提问时间:2014-11-12 16:09:51 | 问题分类: 交易>土地流转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anhb | 回答时间2014-11-12 16:11:46
工业用地转让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
5、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6、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7、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 8、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9、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
借款人与上海市金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动工建设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使用条件》文件中六条约定的转让条件是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和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鉴于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和相关约定,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该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可以有条件的转让。
借款人系抵押个人财产借款为公司所用,所以我司放款账户应严格对应相应借款人个人账户。
严格审查借款人身份证明和当品权属证明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详实调查当品共有关系和当户的家庭关系,当品有共有人存在的,建议所有产权人均签署抵押典当合同。切实了解当户的资信水平,如实保证借款用途,明确预知还款来源,定期检查当品状态。对涉及到抵押物使用权变更的事项应及时通报,对影响到抵押物价值的事项予以及时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