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41200 | 提问时间:2014-11-13 16:53:17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hangqy | 回答时间2014-11-13 16:56:16
1)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只有使用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利。
但,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而在该地上拥有的附加的财产,如房屋,仍具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你描述的情形,该宅基地上建造的房产,属于“儿媳”和“父亲”共有关系。
虽然,因“儿子”死亡,导致“儿媳”改嫁,但改嫁这一事实,并不能剥夺“儿媳”对该房产的 财产利益。
因而,对该房产的财产性利益的补偿,应当给予 改嫁“儿媳“相应的份额。
但,其他跟房产财产性利益无关的,如拆迁补助,则根据不同的情形而定。
若儿媳改嫁后,已经离开,未在该房产居住,则,其实际的常居地已经改变,则可能不具备该类非财产性利益的补偿款享受的权利。
2)目前,农村的宅基地建房,已经实行登记政策。至于你说的房产,可以到相关部门查询,看下当时的 登记所有权人具体是谁。若,当时登记的权人,无”儿媳“,则,其当然不属于公信力上的权人,当然也就不可能享受财产性的补偿款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