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6985 | 提问时间:2014-12-12 08:54:15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土地政策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angtt1 | 回答时间2014-12-12 08:57:28
第一,对原来为了平衡农户负担而实行的“动帐不动地”形式的“两田制”,无论是“口粮田”还是“责任田 ”,承包权都必须到户,并明确30年不变,不能把“责任田”的承包期定得很短,随意进行调整。
第二,对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收回部分承包地高价发包,或脱离实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搞规模经营而强行从农户手中收回“责任田”等做法,要坚持予以纠正。农民要求退回的,应退还给农民承包经营。纠正的具体办法要稳妥,由乡(镇)人民政府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一般问题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重大问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方案审批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民自愿将部分“责任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或交给集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这属于土地使用权正常流转的范围,应当允许。但必须明确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利不变,使用权的流转要建立在农民自愿、有偿的基础上,不得搞强迫命令和平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