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72389 | 提问时间:2014-12-30 16:38:08 | 问题分类: 交易>土地开发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iaofy | 回答时间2014-12-30 16:45:59
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将集体土地强制性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强制性地使用集体的土地。不论是征收还是征用,都具有行政的强制性,当然这种“强制性”是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项目拟用地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申请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根据法定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仅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没有规定承包人对其承包土地的是否被征用有决定权。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作为土地承包人的广大农户对土地征用没有任何发言权。 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应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把“得到补偿”作为承包人的权利之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完善征地和补偿制度作出许多新的规定,尤其在健全征地程序方面有大胆的突破,规定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赋予被征农民集体和农户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因此,对征地补偿有异议的土地承包人可以向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近一时期以来,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中央一号文件有关精神,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和部门规章,从而有效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是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如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复存在,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权也会不复存在,意味着承包人不再是相应土地的使用人。虽然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都规定了农民有权就土地征用得到补偿,但土地承包合同在土地征用前解除或者终止,在法律上会增加补偿进行的复杂性,是按承包人承包土地数量进行补偿,还是按相关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地面积补偿,这些都是事关农民利益的关键问题,在实践中极易引起争议。征地完毕,由于标的物——土地被强制征用,造成土地承包合同实际履行不能,原来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法自然应被终止。
总之,土地承包合同解除与否,不影响土地征用方案的实施,且相比较而言,承包合同延续到征地完毕后再解除,便于补偿安置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