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156 | 提问时间:2016-01-25 09:13:30 | 问题分类: 热点专题>土地用途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qiuky | 回答时间2016-01-25 09:24:43
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可分两类情况处理:一是对于各用途不动产可以分割,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个人的,应当按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二是对于多种用途很难分割,最终使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出让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