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238 | 提问时间:2016-06-12 15:36:32 | 问题分类: 热点专题>土地用途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fangxf | 回答时间2016-06-12 15:43:19
变更土地用途由基本农田变为退耕还林,又变为建设用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基本农田变为退耕还林按“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又变为建设用地的需要办理以上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