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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承包土地经营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提问者:030555
提问时间:2017-03-08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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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承包土地经营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村民土地承包的期限,是指村民依据合同或者法律承包土地连续经营的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土地承包合同就因到期而自行解除,承包的村民也就失去了对原有承包土地继续经营的权利,只有重新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才能继续经营。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法律有明确规定: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三十年。这是针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规定,但是该条并没有针对不同土地类型规定不同的承包经营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其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