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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求解答。

提问者:3484  |   提问时间:2014-09-04 10:31:33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一份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的土地和山林及其附属物不论何种原因任何时候造成的影响。甲方都不再负任何责任,乙方也不再要求甲方作任何赔偿”。问题1、该约定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2、该约定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3、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请简要说明理由。
早年,因甲方煤矿开采导致了乙方房屋宅基地下陷不能居住,在达成赔偿协议的同时约定了上述条款。现在因甲方煤矿的开采导致了乙方的土地山林下陷,不能耕作。甲方以此约定对抗乙方的要求。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chenty | 回答时间2014-09-04 10:31:42

    ①土地、山林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但是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如《森林法》第十五条。所以不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
    ②关于合同的免罪条款问题,我国法律主要是在保险合同、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等中对具有天然优势地位一方的合同行为有所限制。而你所说的情形,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基于意思自治,合同免罪条款有效。
    ③现在乙的土地山林下陷,按照合同约定,自然是不能找甲方的。但是,由于乙方土地山林的下陷是由于甲方开采煤矿的行为导致的,所以你完全可以追究甲方的侵权责任,而无需考虑什么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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