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使用金土地! 请
客服热线:400-855-6119  |  收藏本站 关于我们

土地侵权纠纷异地和解执行之分析


 未收藏
作者:范世林 曹春忠
更新时间:2016-04-11 20:51:55
案例发生地区:山西
案例发生时间:2011
关键字: 土地侵权
分享到: 更 多


【基本案情】

        2010年,山西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对所属各站段单位进行规划管理、整章达标。检查中发现与某县火车站(货运站)相邻的冯某、刘某、孙某、张某四户居民各自在其家门口加盖房屋4间,侵占了车站的土地所有权,并影响车站下一步的规划建设。车站要求四住户拆除私建的房屋未果,遂分别将四户诉至太原铁路运输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缺席判决,分别判决上述四住户停止侵害,拆除侵占山西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某车站土地所建房屋。判决生效后,山西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四案被执行人冯某、刘某、孙某、张某四户居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公告上述被执行人限期拆除侵占山西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某县车站土地私建的房屋。对此,四被执行人表现出很大的抵触情绪,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和公告履行法律义务及行为。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纠纷的产生存在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四户居民侵占土地私建房屋的主观原因:居民门前土地当初是闲置多年的偏僻地段,道路两侧杂草丛生还有堆放的垃圾又脏又乱。四被执行人不知道土地权属,认为闲着也是闲着,便起意相继在自家门前私自建起房屋4间,而且当时未受任何方面的干预。这反映出四户居民法律意识淡薄,随意行事而造成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环境方面的客观原因:山西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某县车站所处地理位置与车站3923项目部家属院(四被执行人所居住家属院)和乔家沟村相互交错,之间属于相邻关系。车站的土地使用权是2005年9月12日取得,原来土地所有权为乔家沟村,后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由山西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某县车站合法使用,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之前现有相邻格局已形成,当地多数居民对土地使用权归谁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权属转移也不知晓,加之当时土地使用权方某县车站没有积极管理土地,也没有及时维护权益,从而造成了混乱局面。三是公共设施(上、下水管道,暖气管道的安装路径)及站区道路存在复杂的互通互用情形。例如:车站使用的下水管道与40多户的3923项目部家属院共用,是由后者集资铺设;3923项目部家属院的上、下水和暖气管道经由车站土地铺设引进,且进出口均设在侵权建设房屋内,拆除房屋使所有管道外露影响整个家属院40多户居民使用,要改建还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

        法院执行人员先后6次奔赴现场,做了大量劝说工作,但案件执行并无明显进展。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被执行人承认自己侵占他人土地建房的行为不当,但拆除房屋就必须对屋内的各种管道设施重新进行修建改造,这样就会影响到整个家属院居民的正常生活。同时被执行人还多次提出:当初建房时车站未出面干预主张权利,对侵占土地纠纷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对拆除房屋修建改造管道设施也应给予适当的经济救济。

        法院执行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讨论研究后形成两种意见:一是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提出的一些观点和意见应当在诉讼期间提出,本院在此不应过多考虑,而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强制执行,执行中产生的其它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二是要勇于面对执行中的问题和挑战,维护法律尊严、严肃依法办案、坚持公平正义,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复杂的相邻关系和民生诉求的现实,以及4户被执行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对比较困难等情况,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都应该予以考虑。同时,从执行法律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是谋求化解矛盾与社会和谐为出发点,对待群众合理的意见和要求应当慎重考量,并尽可能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双方的疏导和化解工作。

【法院判决】

        经向有关领导汇报,法院执行人员经过认真地研究分析认为,应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与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力促当事人设身处地、相互理解,并通过执行人员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育人的实际行动,来调和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尽可能形成共识、达成和解,按照第二种意见实施较为稳妥。之后,在法院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经过反复工作,双方当事人以相邻关系为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四案被执行人冯某、刘某、孙某、张某负责对家属院进出管道设施进行改造,并自行拆除侵权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山西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分别给予四案被执行人适当设施改造费。并于2011年8月8日全部执行完毕。

【法官/律师点评】

        法院在审理时被执行人接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对本案没有多少了解,强制拆除侵权违法建筑又属异地执行,执法环境也比较复杂,加上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现场周边群众对本案较为敏感,极易引起不良后果。为了更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执行人员决定展开周密细致的调查了解和思想工作。并通过找准纠纷的节点和问题切入点,适时进行法律教育和耐心劝解、沟通疏导,使被执行人明白合理的要求会得到对方的宽容理解,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造成严重后果的道理,迫使其严肃思考、谨慎对待并作出正确的选择。同时,执行人员又及时做通了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的工作,耐心说服并让其同情理解、自愿付给了四户居民适当的设施改造费用。这样,就抓住了案件执行的关键,达到了依法办案、以理服人、相互理解、和谐结案的目的,同时也符合当前在全国法院开展的深化对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理解和认同,以及“群众观点大讨论”的要求。从而进一步强化了群众观念,端正了执法理念,改进了司法作风,加快了工作效率,提高了办案质量,使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体现在了审判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我要投诉
注意:我们将处理结果发送至您填写的邮箱或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