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安排来说,产权不能只管70年。修订我们国家第一部《物权法》的时候,已经对这个环节作了重要的规定。这个规定是说,在我们这种土地制度、房屋制度下,这个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买房的人有优先的续约权,这条已经写进法律了,你不说走,没有人可以说因为土地到期让你走。
但跟它相关的第二个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因为你原来付了70年的使用费,房价里面含了,你现在要续约,土地价怎么定,土地价定得很高也很尴尬,所以怎么制定一个合理的土地价机制,这个也可以参考过去的经验,因为香港也发生过到期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起草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就没有写进2007年《物权法》,可能要进一步完成这个环节,确定以后怎么补地价。还有现在提出一个思路,房产税可以跟这个结合起来,到期以后,是不是还要一下子付70年的钱,还是你住一年就付一年的房产税,这个现在也是一个思路,但是非常宽,要有一个过程,涉及到所有人利益的事情是很麻烦的。不大会发生到期把房子一拆让人搬走,这个可能性很小,总会找到合理的兼顾各方利益的办法。
在改革当中,确实要有一些顶层设计,对于土地能不能转,观念上的分歧很大,所以当时可能是一个权宜之计,这也给我们一个教训,权宜之计当时很容易通过,但是走着走着就走不动了,或者留下更大的麻烦给未来。
在新一波的改革当中,应该更多注意这些变量,希望以后的改革长远和现实能够兼顾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