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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后期管护须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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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明山
更新时间:2016-10-31 22:01:52
关键字: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整治 节约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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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作为一项国家战略,是保护耕地、坚守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是破解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土地利用瓶颈的重要措施。

土地整治后期管护须制度化规范化

       ◆确立村民委员会为管护主体,建立以村民委员会为主、农民自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机制。

       ◆相关部门应将专项检查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确保工程后期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土地整治作为一项国家战略,是保护耕地、坚守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是破解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土地利用瓶颈的重要措施。土地整治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如:项目设计、资金投入、项目招投标、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其中,加强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的田间道路及水利设施后期管护,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整治的效益,使农民在土地整治中得到更多实惠,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土地整治后期管护工作至关重要

       以湖北省为例,在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方面,出台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办法》,确定了“谁收益、谁管护、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具体到襄阳市襄州地区,土地整治各项目和所在地村委会签订了后期管护合同,制定了后期管护措施,形成了“以群众自我管护为主,村委会巡回管理、乡镇政府定期监督检查”的管护机制,保证了项目建设成果能发挥效益。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土地整治项目整体推进。

       从实践看,由于工作落实不力,项目区内的公共工程设施已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和消耗。有些地方项目损坏相当严重。据调查的数据显示,项目区公用工程设施在2~3年的使用期间,损耗率已达20%左右;其中自然灾害损耗占5%,人为损耗占15%;在具体项目损失方面,田埂损耗占田埂总量的10%,渠道、管涵、分水池等损耗占总量的8%,防护林带损耗占总量的80%,总损耗率有上升趋势。上述情况表明,土地整治工程建成后,如果对各种工程设施不能妥善加以管理,或者管护责任不明,加上经营管理不善,将导致工程设施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等问题,这将直接影响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由此,土地整治工程管护工作可谓至关重要,刻不容缓。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整治,节约集约

促使村民自主履行管护职责和义务

       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的管护工作必须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以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落到实处。

       要提高认识,明确后期管护责任。要探索一条符合公共设施管护的切实可行的新路子,有效地遏制诸多损害工程设施的现象发生,将损耗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工程设施高效服务于项目区内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土地整治的作用和意义,增强村民爱护公共设施的意识,明确项目区内各种工程设施使用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管护责任,使广大村民能真正履行自主地管护职责和义务,力争达到人人受益、人人维护、齐抓共管的目的。

       通过梳理项目区存在的问题,建议明晰项目区内公共工程设施的所有权主体,确立村民委员会为管护主体,建立以村民委员会为主、农民自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机制。建议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建立村、组、村民三位一体的管护体制。同时明确管护分工并责任到人,明确使用人的责、权、利,村委会对本村所辖范围内公用工程设施的后期管护负总责,由村民小组具体落实。此外,在项目区内村委会可采取有偿发包的方式,确定责任人,签订合同,健全责任制度,确保整个设施无人为损坏。

消除工程移交管护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隐患

       针对工程管护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严格工程保修制度和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若在工程保修期内,并确定属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对由于设计方面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对因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由负责材料采购的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对因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领导审批后投入维修费用,并派人员跟踪督办。

       为了确保工程后期管护工作落到实处,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定期的专项检查,把此项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确保工程设施管护资金有来源

       关于经费问题,是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需要重视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国家建立高标准农田保护制度,拨入了部分基本农田保护资金,建议从中列支部分作为土地整治工程后期的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在具体项目区,还有一少部分资金来源由村委会负责筹集,本着“有偿受益,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可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支配,用于项目后期管护。此外,对于项目区内的新增耕地面积,可以不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之内,由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村委会负责,可用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其费用收入可转化为部分工程设施的管护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也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资金的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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