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而随着2017年即将步入尾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情况又如何呢?翻阅近期的报道不难看出,山西、福建、浙江的几个试点城镇都取得了不同的进展。然而,作为同样建设用途的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在计税上又是如何解决的呢?
我们都知道,农地改革试点期限被延长到了2018年12月31日,在计税方面,2017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减免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而发生的契税、印花税;涉及的其他税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税收政策之前,暂时不征收税。所以,目前的主要难题是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该如何计算。
在试点之前,由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无法自由流转,故其增值收益管理一直处于空白。而回顾试点期间各地做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目标为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所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履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义务,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等社会责任,按规定应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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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