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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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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道林
更新时间:2014-12-24 01:15:01
关键字: 土地改革 土地市场 农业用地 政策法规 土地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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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发布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在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土地整治的体制机制建设、公众参与、提高整治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距。“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需要重点思考和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对于规划的公共属性定位,以及如何发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值得深入研究并期待有所突破。

        “十二五”期间发布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在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土地整治的体制机制建设、公众参与、提高整治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距。“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需要重点思考和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对于规划的公共属性定位,以及如何发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值得深入研究并期待有所突破。
规划属于公共政策框架
        关于规划的说法很多,但就土地规划本身而言,重点就是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合理布局,属于规划的技术层面。即通过各种分析和预测,遵循规划理论实施要素重组。对不合理的现状提出改造方案,按照规划目标落实布局方案,满足发展要求等。二是规划管制,属于规划的政策层面,具有公共政策属性。即通过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方式等,进而依据规划实施利用管制,包括用途管制、利用方式管制等。实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土地管理主要是通过规划进行管制的,尤其是土地私有制国家,主要是通过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和空间布局,然后以税收实现收益再分配,解决公平问题。因此,规划应属于公共政策框架,由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区域统筹发展、可持续发展等目标进行主张,遵循帕累托最优原则解决规划所引起的私人利益协调问题。
        具体到土地整治规划,就是要制定规划期内的土地整治公共政策框架,规划目标的确定要满足公共属性要求,规划项目选择、规划内容确定、规划重点落实、规划措施实施均要服从“公共利益”的要求。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当前的体制下,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地方政府往往受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左右,而放弃长期可持续发展、区域统筹发展的目标。因此,规划作为公共政策框架由政府主张与实施,必须防止将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简单、直接地画等号。
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的作用
        对属于公共政策框架的规划来说,要合理区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该政府主张的一定要管住,该交给市场的一定不要“替人代劳”。
        “十二五”土地整治规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4级进行。总体来看,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的区别随着政府级别的降低而不断加大:中央政府往往能够更多地注重公共利益,而地方政府尤其是市县级往往更关注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因此,建议全国层面的规划应进一步加强对地方规划公共属性指标的约束,明确不同层级规划的目标体系,乃至禁止性规则。同时,侧重国家级和县市两级规划,国家级规划起到全局控制作用,县级规划属于实施性规划,应具体且明确。而省级、地级规划可适当简化,起到有所侧重、上传下控的作用即可。
        在土地整治实践中,目前突出的问题是政府行为过度,市场动力不足,产权主体意愿被忽略,主要体现在规划由政府制定、项目由政府实施、资金由政府投入,而真正的土地产权主体集体和农户只能被动接受。按说政府如此大包大揽,既出钱又出力,农民和集体应该欣然接受,而事实往往是整出来的地没人种,甚至出现农户阻止项目实施的现象。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做好事没有与农户自身的需求相结合,规划的公众参与严重不足。因此,建议合理区分政府与市场在土地整治中的职能定位,规划作为公共政策框架,应该由政府主张,但应真正做到公众参与。而规划实施的整治项目层面应由市场主张,由土地相应的产权主体提出,政府依据规划审查,符合要求的政府投资、市场实施、政府验收与监管,不符合规划一律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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