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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动产登记”走向社会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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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洪杰
更新时间:2014-12-29 17:19:19
来源:天津网
关键字: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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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日前签发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35条,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到“四统一”,即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统一。

        李克强总理日前签发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35条,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到“四统一”,即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统一。(12月23日《大众日报》)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众望所归的制度。其实,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这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作为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其最主要的制度目的与制度价值,是保护合法产权、防范交易风险,以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在当前的语境下,人们对这一制度还有一个特别期待——希望它成为一个反腐败的制度利器,这个意思即便未出现在目前的条例中,“以人查房”也迅速成为热词。笔者认为,不管是对不动产登记基础性作用,还是对溢出作用的期待,都是大数据思维的产物。
        早在1980年,美国就有人提出“大数据”概念,现在成为一种战略。“大数据”之“大”首先在于容量之大。严格来说,此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解决的并非“登记”问题,而是“统一登记”问题。不动产登记早已普遍实行,只是分散于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近10个部门,登记制度五花八门,管理机制各不相同。这些数据已像“洪流”一样,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奔腾,而管理无序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不少群众“一房多卖”、为了办证等事宜在多个部门之间来回奔波的尴尬。因此,收集、保存、维护、管理及共享这些呈指数级增长的数据,成为我们必须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大数据”之“大”,在于通过分析和使用大数据,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除了为房产税出台打下基础外,不动产登记形成的“大数据”,将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工具增添更多科学性和合理性。比如此前多个城市的限价、限购政策,多以成交量、均价等宏观数据作为参考指标,却对购买人群、供需矛盾等细化数据欠缺分析。再比如,条例中首次明确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涉农土地纳入登记范围。农村土地上的不动产类型多、利益纠纷多、历史欠账多,产权相对模糊。这些数据用好了,定会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对大数据的分析利用,当然包括公众的反腐期待。相关方面就可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如建立的相关数据系统可以为反腐败提供发现功能,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提高反腐败的效率。过去有人将房产挂在亲戚名下,但经过数据比对,“月入两千住别墅”这样的“荒唐事”一看便知,藏匿房产会变得困难。
        历史学家黄仁宇认为,我国历史上缺少“数目字管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在不动产领域,大数据或将掀起精细化的管理革命,可能产生各种“溢出”效应,这是我们所乐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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