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就转让、占用土地开发商品住宅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对“小产权房”及其用地的态度一直非常明确。《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39号文都有相关规定。特别是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小产权房”这一概念,并明确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200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强调,严肃查处“小产权房”。从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小产权房”没有真正的“产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土地用途管制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小产权房”首先冲击的是这一制度。从实际情况看,“小产权房”的建设类型有多种形式,村集体自建、村集体与开发商联建的比例较高,购买人群中投资者占比也比较高。这表明,很多“小产权房”带有明显的资本逐利性。这种变相流通,导致集体土地违法入市,使农村集体利益失衡,极易引发社会问题。“小产权房”违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多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必须坚决制止。从确权登记层面设关卡,无疑将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这样一则事件。南通二建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3月22日承建了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社区民生工程的旧村改造住宅楼项目。按照合约该公司共承建了15万平米,并且约定其中的166户居民在今年的11月31日入冬前必须能够回迁居住,考虑到这项利民工程的时间紧迫性及重要性,在4月2日办完所有手续后就严把质量关日夜施工,按照工程进度166户居民所需的22000平米的居民住房完全可以在今年的10月底之前完工,可是在去年5月底罗庄社区书记另由于印亭担任后(于印亭在罗庄旧村改造工程前从未担任过党的基层领导职务),于印亭为了从参与和掌控罗庄社区旧村改造工程中谋取私利,便对我公司百般刁难,并欲单方面强制采取变更合同以及各种恐吓、威胁和殴打该公司施工人员等手段,致使该公司该旧村改造住宅楼项目已全面停工三个多月,严重影响该项目的正常施工,此事件也让罗庄百姓怨声载道。
据该公司知情人反映,罗庄社区居委会书记于印亭采取极端手段,以罗庄社区居委会名义,在未经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我公司承建的旧村改造住宅楼项目所使用的砖、黄沙、石子、钢材等部分材料款及部分机械台班费直接全部支付给材料商。此行为无视双方总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公司承建该项目根据合同每平米造价约在1650元左右,但是罗庄社区现任书记于印亭无视实际造价的所需成本,单方面蛮横无理要求我公司更改合同,强势要求我公司造价必须按照每平米900元计算,想让我方不得已而放弃该项目,并扬言要把我公司打出临沂。罗庄社区书记于印亭无视我公司已垫资1600多万元(停工损失每天在5万多元)的情况下,串通原旧村开发单位河北省易县裕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索学营,虚构罗庄村委在旧村开发中尚欠索学营170万元借款,在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和并向罗庄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就私自签字将罗庄村老百姓的购房款支付给索学营等人,致使老百姓的购房款专项资金流失,却对我公司拒不按合同支付任何工程款项。于印亭此行为是意欲通过采取极端卑鄙手段想最终迫使我公司最后不得已而离开临沂,从而由他完全幕后操盘实施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工程,从而达到他个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拆迁村民有多少户多少人,村民宅基地土地指标置换建设用地有多少,实际建设多少,是否报批,手续齐全否?为什么村民还未回迁,房子就面向市场销售?到底谁是操盘手?幕后指使者是否是既得利益集团?背后是否涉及腐败?社区书记也是党的基层,哪来权力一手操纵村里行政事务?党的群众路线在罗庄怎么样实践的?
有评论人士认为,罗庄居委会书记于印亭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个人私欲,其行为已经达到令人发指,让人瞠目结舌,明显目无法纪,假公济私,操纵村支两委,以村组织名义用公文形式给合同方发所谓的通知,并无理要求拆除合同约定的施工工地活动板房。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合同施工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文规定在合同未终止期间,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对合同涉及的物权相关等采取任何有害于另一方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两部委紧急下发通知部署“小产权房”清查工作,以及地方省市密集展开行动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回应此前市场出现“小产权房”可以借机“转正”的一些传言。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赵路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的政策红利,引起部分市场人士的误读,认为“小产权房”有“转正”之机。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也表示,“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盖房子,可以给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使用,但不能给之外的人使用,如果卖给别人就变成不合法了。当前确实有很多人住在‘小产权房’里,也是迫不得已解决住房需求,有合理性,但是与合法性有冲突。”
对购买“小产权房”的“夹心层”而言,是因为追求低廉价位而购买居住“小产权房”。而对“小产权房”的建设、销售者而言,则完全是利益诱惑下的铤而走险。
对于以往“小产权房”所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某专家曾经表示,“小产权房”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清理工作单靠一两个部门难以完成,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依靠当地政府,多部门协同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综合新华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