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土地闲置的问题愈演愈烈。主要表现为: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处置难度较大;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等。鉴于此,金土地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一、土地闲置的认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己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土地闲置的处理
对于闲置土地,1年以上的闲置土地就开始收土地闲置费,2年可以无偿收回,也可以办理延续手续1年,就是说最多三年如果一点未动,政府就可以无偿收回土地。
三、土地闲置的防范
对于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的处置,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之下,要采取更加灵活和更加符合实际的措施,其中包括明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等多种处置方式,强化对土地权利人的保护,增强该类情况处置措施的可行性,以此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另外,为促进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还应采取一些新的政策措施。
1、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开发进度的报告制度,要求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2、在用地申请和闲置土地登记等方面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控制,增强对土地使用权人违规闲置土地的威慑力;
3、在融资等方面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动,促进土地使用权盘活利用闲置土地;
4、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备案制度,地方处置闲置土地必须备案,促进地方显化和利用存量闲置土地。
四、总结
金土地小编认为,虽然闲置土地的成因十分复杂,其清理处置工作必然会涉及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但是这关系着重大利益的调整。清理有风险,不清理就有危险;调整有阵痛,不调整就有长痛。就闲置土地而言,如果不进行清理,如何释放被禁锢的活力;如果不进行调整,又如何谈公平正义、和谐发展。而且,闲置土地自身及衍生的负面效应也会越拖越多,越拖越大。所以,清理行动是越快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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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