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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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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6-22 10:12:39
关键字: 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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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重点在于突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规限制。但笔者认为,必须以国情和发展阶段为基础,从绝大多数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在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确保农民不失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方式。

当前,对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重点在于突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规限制。但笔者认为,必须以国情和发展阶段为基础,从绝大多数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在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确保农民不失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方式。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再认识

客观分析当前农村宅基地面临的突出问题

农村宅基地闲置、乡村趋于凋敝,是否因宅基地流转受限造成。客观地说,宅基地闲置和乡村凋敝,属于阶段性、结构性问题,也并非中国特有。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也一样存在这种现象。如日本、韩国,在二战后的现代化进程中,也有城市过密与农村过疏同时并存现象,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后,农村走向衰败、萧条。所以,农村宅基地闲置、低效甚至浪费,不是现行宅基地制度造成的,更不会因为放开宅基地流转就能扭转的,而是一种历史性必然。

农村宅基地的潜在价值,可否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价值来测算。有专家算过一笔账,以重庆“地票”20万元/亩交易价格为标准,估算出全国宅基地价值高达51万亿元。笔者认为这种算法有误。究其原理,增减挂钩是价值转移机制,并非价值创造机制,也就是说,挂钩节余指标的价值并不是被腾退复垦的宅基地价值体现,而是因为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紧约束下,用地者为获取所需的用地权利而愿意支付的代价。所以归根结底,挂钩节余指标的价值与宅基地价值无关。

在确保农民不失地的前提下探索增加财产性收入,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核心要义

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问题,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线。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首先是确保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不能断。当前,大量进城务工农民在城镇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稳定就业,还难以平等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远未能融入城市社会,如果大批进城落户农民失去宅基地(包括承包地),城里没立足、村里拔了根,一旦经济出现大的波动,就可能出重大社会问题。

处理好农民宅基地居住权和财产权关系,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农村“三块地”中,承包地和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两块地。这两块地同时肩负着不破公有制、不让农民失地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三大目标,改革必须是使3个目标实现兼容,而不能偏执于某一点上发力。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再认识

把握重点,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完善宅基地取得方式,多种形式保障农民户有所居。如在传统农区,可以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地区,可以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探索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条件。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强化村民自治作用。要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把权力赋予基层政府,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通过有偿使用,倒逼村民退出多占、闲置宅基地,从而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村庄的合理布局。

探索建立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现阶段,维护好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必须明确不能把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让农民放心进城落户。要在农民自愿基础上,用经济手段支持和引导农民退出闲置宅基地。

探索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随着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养老养生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农民利用自己闲置的农房和宅基地搞一些商业性经营,已经客观具备条件,对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更是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但必须注意两点:一是严禁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二是要注意保护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防止集体资产被外来资本控制,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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