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虽取得一定程度上的进展。但也遇见很多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问题、非本集体成员宅基地的确权问题 、妇女婚嫁后宅基地的处理问题、无证明材料的确权登记问题等等。那么,你知道针对上述几个问题,宅基地新规是怎么规定的吗?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对上述几个问题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小编简单总结归纳如下:
一:一户多宅的问题
我国针对宅基地政策,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
但如下情形可办确权登记:
(1)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符合分户条件和规划,且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
(2)没有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
(3)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二、宅基地面积超标的问题
宅基地超面积问题需分不同时段处理。
第一个时段: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二个时段: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第三个时段: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附记栏中注明。
三、非本集体成员宅基地的确权问题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符合特定条件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1)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四、妇女婚嫁后宅基地的处理问题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五、无证明材料的确权登记问题
没有材料证明权属来源的宅基地也可确权登记,但要完成如下流程:由相关部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
小编主要列举出日常容易出现的几类宅基地问题以及如何做好相应的确权,更多详细的政策条款,请大家自行去查阅。
【参考资料】《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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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