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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修: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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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克修
更新时间:2015-02-02 01:15:01
关键字: 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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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建设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略之一,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城镇化……是一个事关长远的大战略,要放在实现现代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中来思考。”

        新型城镇化建设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略之一,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城镇化……是一个事关长远的大战略,要放在实现现代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中来思考。”

一、解决文化保护不够的问题

        针对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文化保护不够的问题,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来加以改善。

        一是在思想认识上要高度重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加快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城市文化品位要求越来越高。在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创建一个人与城市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环境,需要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城市特色、城市形象等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文化对提升城市品位的意义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制定实施《规划》,努力走出一条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是把保持地方特色作为保护文化遗产的落脚点。只有发展具有独特的、地域的、民族的文化,才有可能形成自己的文化优势,增强地区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的传统和特点发展自己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制定出符合自身文化发展的规划,走出自己的道路,避免盲目追求城市化、现代化。保护传统文化,既是守护我们的精神家园,也是为了在文化传统的传承中为新时代的文化创新提供不竭的资源。我们应立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优秀传统,倡导“文化自觉”,促进文化创新,振奋民族的创造精神,不断增强文化竞争力,推动文化生活品质的提升,创造一个更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

        三是从制度上强化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传统文化容易受到多方面的冲击,尤其是商业意识的冲击,如果急功近利,不顾一切甚至是破坏性地开发与建设,将对传统文化造成极大破坏,甚至是毁灭性的破坏,虽然发展了当地经济,却失掉了用经济无法换取的文化资源,成为历史的罪人。因此,一方面,对城市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另一方面,注重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制度,建立起严格的评审标准和科学认定办法,逐步形成国家级和省、市、县乡等各层次保护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渐建立起省、市级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单位,并明确其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权力,充分利用多种手段对优秀传统文化进行真实而全面的调查与整理,建立多种类别的文化遗产档案。同时,建立传统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解决我国目前的传统文化尤其是非物质遗产的传承后继无人的问题。

二、解决资金缺口大的问题

        未来二十年,中国的城镇化率还将提高20%至30%,实现3亿至4亿人口的城镇化,将有10亿人居住在城市,比目前已完成工业化国家的人口总和还要多。按照到2020年实现60%城镇化的目标和目前近2亿“半城镇化”人口市民化测算,需要新增投资超过50万亿元。而面对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当前地方政府的财力水平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城镇项目建设缺乏合适的投资主体、投资产品和融资条件,在中西部等融资效率低下的欠发达地区,这一状况更为明显。

        首先,要尽快完善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中长期投融资体制机制,在构建市场化融资主体、资金转化运用、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出探索,同时不失时机地推进地方财政、土地等配套改革,建立地方负债监督管理机制,以创新精神激发城镇化这一经济增长的最大潜力。

        其次,重点考虑设立城镇化专项资金支持,解决城镇化建设资本金及配套资金缺口等问题。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联合贷款、银团贷款、城市开发基金、市政债、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等方式,拓宽城镇化建设的筹资渠道和创新模式,支持金融机构设计完善的信用结构控制风险,鼓励多种市场主体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持续融资能力。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发挥政府投入的示范效用和对民间资本的带动作用,转变过去依靠政府投入、经营的办法。可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T(建设---转让)投资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实现资金来源多样化。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迅速攀升,还要运用PPP的机制创新,针对适合项目选择性地适当降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减少地方债压力。PPP是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基于具体项目的合作融资模式,适用于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PPP具有三大特征:一是伙伴关系,二是利益共享,三是风险共担。目前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财政部门都专门设立了PPP管理机构,负责推动PPP模式发展,履行研究设计、项目储备、融资支持、招投标管理、争议协调等职责。

        再次,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大财政统筹力度。以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调剂支持的方式建立城镇化建设发展基金,形成政府对城镇建设实质性投入。对以下资金可以集中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国土部门取得的土地收益,城建部门收取的市政公益设施配套费,旧城改造取得的收益及公司上交的收益,水务、环保部门收取的水资源费、排污费,电力部门收取的工业用电附加,交通部门取得的上级返还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支出。把这些资金整合起来,由政府统一使用,集中建设能拉动经济发展和百姓关心的建设项目,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总之,优化财政资金配置,完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一是逐步提高中央财政对义务教育、基本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比重;二是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收入在不同主体间的分配比例;三是建立多元化资金供给模式;四是推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方式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最后,用好土地出让金。通过发行市政债、推广PPP融资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但实现城镇化建设的投融资平衡,还需要做好土地批租这篇大文章。西方国家土地私有,搞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增值也归私有,但政府要征收高额的土地增值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批租既要优化资源配置,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又要避免灰色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特别是随着大量基础设施投入和环境配套,土地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值。但这些增值收益,是城市规划、征地动迁、“七通一平”、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形成的,不能让开发商独享,必须通过政府土地储备和开发管理,拿来弥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入。

三、解决土地制度改革难的问题

        现行计划配置式的土地制度虽然促进了高速度的城镇化和经济增长,但是土地配置的效率很低,而且扩大了城乡差距、贫富差距,造成许多社会矛盾,所以要实现新型城镇化就必须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一是建立开放、竞争、城乡统一有序的土地市场。城镇化过程中土地的升值是人口和投资聚集带来的,土地升值的部分应该用在外来聚集人口身上,而不是少数人手里。农村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现有的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格局不利于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易引发农民不满,导致群体性事件。新型城镇化首先是人的城镇化,如果农民失去土地后相应的社会保障没有及时跟进,会导致失地农民既丧失了原来拥有土地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急需建立一种补偿机制用以解决目前集体土地收益分配不均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规定“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转变政府职能,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哪些是政府办、哪些是市场办,这样才能改变现在政府主导的城镇化为市场主导的城镇化。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平等保护集体土地产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改革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缩小到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之内,不要为开发商、为企业去征地;给被征地人公平的补偿,土地、房子值多少钱就补偿多少钱,使被征地人的利益不受损害。规定并严格执行合意加公示的征地程序。完善现有城镇建设征用土地制度,严格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探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建设用地和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的流转制度。

        二是积极开展土地股份制改革。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可设立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农村承包地、集体未分配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折股量化,组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担保等配套政策,提升农村土地流转活跃度;积极创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土地新制度,着力推进城乡土地同权同价,从根本上支撑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最终实现。根据一些地方的实践,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转换等方式进行流转,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其要点是: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三是建立适应市场配置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旧的城镇化过程中政府成了城乡土地市场主导者、建设用地交易权的垄断者,而不是土地交易市场的裁判者和土地财产权的保护者。地方政府热衷于靠其拥有的行政权力获得土地增值收益。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及相关的土地融资,一次性收入的做法使长期的收入来源不可持续,也使土地相关收入缺乏有效管理和监控,因而缺乏透明度与责任,应该理顺这种关系。政府有四种调控手段:第一,有公众参与式的规划和计划。第二,正确实施土地用途分区。第三,建立能促进节约用地、优化配置、公平分配土地收益的财税制度,使税收、投资、补贴成为国家调控土地的主要手段。第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政放权。

        四是以财税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完善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让地方政府有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税收入,摆脱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这样,土地制度改革才能一项一项地推动。减轻地方财政对土地的依赖,是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对于城镇化中一些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应该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体制,同时扫除各种进入障碍,吸引更多的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其中,而不应该只把眼光盯着本应该努力减少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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