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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外嫁农村土地承包人死亡后能否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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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4-11 20:56:24
案例发生地区:未知
案例发生时间:2009
关键字: 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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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村民刘老大之妻于二轮土地承包前去世,刘老大和两个女儿共同承包了10余亩承包地,两个女儿先后出嫁,户口也于出嫁时迁出外村。2007年,刘老大因年老体弱将土地交由其弟弟刘老二耕种。2009年刘老大死亡。村组因为修建通村公路需要占地,要求刘老二交出刘老大承包的土地,用于补偿其他被占地村民。查刘老大无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两个外嫁女在外地均无承包地。

【法院判决】

诉讼中对此案的处理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刘老大死亡后,由于其两个女儿外嫁,户口早已迁出,该农户在本村没有家庭成员,该家庭已经不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该户承包经营的10亩土地本应当全部收回。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老大两个女儿的土地不能收回,而刘老大的那份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由其女儿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因此,该户的土地全部都不能收回。

        第三种观点认为,刘老大的两个出嫁儿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出嫁时起到其父死亡前都依法予以保留,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用益物权的共有,刘老大死亡这一事件并不影响两个出嫁女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因此,刘老大这一农户的承包经营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刘老大死亡前将土地交由弟弟刘老二照管,实际是一种委托关系,而非承包土地流转,村里不能以刘老二强占土地为由令其交出土地。

        法院以最后一种意见作出判决。

【法官/律师点评】

        关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于传统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认为农村有女无儿户父辈死亡,女儿出嫁被视为“绝户”,这是对妇女人格权利及地位的歧视,是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集中表现。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仅没有丝毫的性别歧视,还对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特殊保护,充分显示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如果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刘老大的两个出嫁女儿在迁入地取得了承包地,或者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则刘老大的死亡导致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任何家庭成员可以继续享有,这种情况下,社里可以收回该户承包经营的土地。综上,由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的,村组不能强行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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