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村民刘老大之妻于二轮土地承包前去世,刘老大和两个女儿共同承包了10余亩承包地,两个女儿先后出嫁,户口也于出嫁时迁出外村。2007年,刘老大因年老体弱将土地交由其弟弟刘老二耕种。2009年刘老大死亡。村组因为修建通村公路需要占地,要求刘老二交出刘老大承包的土地,用于补偿其他被占地村民。查刘老大无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两个外嫁女在外地均无承包地。
【法院判决】
诉讼中对此案的处理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刘老大死亡后,由于其两个女儿外嫁,户口早已迁出,该农户在本村没有家庭成员,该家庭已经不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该户承包经营的10亩土地本应当全部收回。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老大两个女儿的土地不能收回,而刘老大的那份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由其女儿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因此,该户的土地全部都不能收回。
第三种观点认为,刘老大的两个出嫁儿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出嫁时起到其父死亡前都依法予以保留,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用益物权的共有,刘老大死亡这一事件并不影响两个出嫁女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因此,刘老大这一农户的承包经营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刘老大死亡前将土地交由弟弟刘老二照管,实际是一种委托关系,而非承包土地流转,村里不能以刘老二强占土地为由令其交出土地。
法院以最后一种意见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