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就已施行了新修改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但大多数人都对此并不了解。为此,金土地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新《办法》的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一、界定闲置土地的“政府原因”,防止地方政府滥用职权“豁免”闲置土地。
新《办法》将闲置土地归为两种: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和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如果是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当地国土部门要与土地使用者协商,选择处置土地的方式。
二、明确“动工开发”、“投资额度”的定义,统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新的《办法》明确规定:(1)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2)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土地闲置信息应当在国土部门门户网站长期公开,处置完毕后才能撤下。
新《办法》规定:《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四、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抵减土地增值税。
新《办法》规定,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即意味着土地闲置费不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抵扣,目的在于打击恶意炒地、囤地行为。
五、采取措施预防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情况的发生。
新《办法》的预防措施有:(1)要求达到了开工条件的土地才能出让,基本要求包括: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2)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或者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3)明确规定政府不及时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土地闲置严重地区将被限制供应土地,必将促使地方政府加大查处土地闲置的决心和力度。
新《办法》规定: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七、总结
金土地小编认为,新《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等环节做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强,加大了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避免了地方政府“玩猫腻”。
【参考文献】百度文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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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