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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继承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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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土地
更新时间:2016-08-05 15:00:24
来源:金土地
关键字: 宅基地 土地管理制度 宅基地有偿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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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目前的农村宅基地继承的问题已经愈演愈烈,但法律一直都没有给出相关说明,金土地小编就来跟大家讨论讨论农村宅基地继承的问题。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目前的农村宅基地继承的问题已经愈演愈烈,但法律一直都没有给出相关说明,金土地小编就来跟大家讨论讨论农村宅基地继承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同时《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亦明确“公民房屋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就是说,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之所有权是分离的。

二、现行法律的漏洞与矛盾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在城市完成了大学学习,留在城市工作、定居,户口也从农村迁往城市。在这种情况下,该子女已经不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当然不能取得宅基地,但却有继承的权力,如果继承其父母的房屋,那么就会在房屋私人所有权与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之间产生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外出务工,户籍仍然留在农村,但在城市已经安居立业,其已经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共同劳动,实质上已经脱离了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了共同劳动的前提,他们是否还可以基于共同分配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即使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单纯地按照户籍反映的成员资格来确定其是否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也可能违背宅基地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产生不合理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一户分为几户后,子女独立成家,新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子女如果继承父母的房屋是否可以一并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如果继承了,不又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原则,并且在平等的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出现了不公平性。如果只继承房屋,而未取得房屋下的宅基地,这样是否又会在房屋私人所有权与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之间产生矛盾?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在城市生活,并置办房产,但户籍仍留在农村,那么,其是否有资格申请宅基地,或者在继承其父母的房屋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三、总结

       关于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金土地小编和大家一样,期待我国的继承法修改完善。

       【参考文献】百度文库《宅基地继承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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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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