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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所有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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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6 18: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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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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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9月2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各地创新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增加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将规章名称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将另行出台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其中,关于流转方式和流转合同的规定如下:

      (1)流转方式
      第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国家鼓励各地创新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或受让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入股,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将土地经营权量化为股权,以此入股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社或农场等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第十八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九条 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农民风险。

      第二十条 受让方依法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2)流转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十)违约责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注:资料来源于中国农业新闻网,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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