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不断的从新闻媒体中获知渔船相撞甚至沉没的事故,这除了是一种偶发性的安全事故之外,在小编看来,其实也是一种社会保障的缺失。
同样是农民,失地的农民目前已逐步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关注,生活、生产条件也正在逐步的改善中,甚至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拆二代”。然而,作为失海的渔民,目前却仅有《宪法》及《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少有的变通性权利保障法来保障他们的权益,而这种变通性的权利弹性较大,缺乏专门的法律确定性,其法律保障性相对比较弱化。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海底光缆建设、超大型船舶的昼夜行驶、及国际形式的变化都不断缩减着海洋资源及捕捞海域。
据调查,目前失海渔民遇到的窘境大致有三:
其一,“失海”渔民的海洋使用权和渔业捕捞权受到较大的损害。我国海洋的归属权为国家所有,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决定海洋的用途或变更海洋的使用性质。而渔民的海洋使用权和渔业捕捞权却不能与各级政府的海洋管辖权和处置权相提并论。
其二,“失海”渔民的经济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害。海洋使用权和渔业捕捞权得不到重视和保障,直接导致渔民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相当一些“失海”渔民已负债累累。
其三,“失海”渔民的正常生活保障权利受到较大损害。渔民的正常生活保障权利与他们的海洋使用权和渔业捕捞权以及经济权益这三者之间是密切相关的。
面对失海农民们的窘境,希望社会各级能够设计出一套确实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保障失海渔民的生活及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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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